在食品行業規范持續推進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的發布為食品標簽管理帶來了新指引,也吸引了眾多目光。
當前食品市場品類繁多,但普通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違規案例偶有出現,這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具有潛在違規風險。食品伙伴網將對此展開分析。
一、法規要求
法規中對于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保健功能的禁止性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對保健功能目錄的制定和發布進行了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下面我們就允許保健功能目錄包含的非營養素補充劑和營養素補充劑功能進行介紹,分析非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的風險點。
二、非營養素補充劑
現行有效的《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自2023年8月31日發布實施,過渡期為5年,期間可以使用的非營養素補充劑的保健功能如下表所示:

過渡期內,應明確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能使用上表中的保健功能聲稱,因為新版保健功能目錄刪除了改善生長發育、促進泌乳和改善皮膚油分三個保健功能,所以過渡期結束后,三者將不在保健功能之列,三種功能的聲稱不適用于該禁止性條款,但是也要遵守真實準確、避免治療和預防聲稱等標法要求。
三、營養素補充劑
現行有效的《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中對于保健功能及其對應的釋義要求如下:“保健功能釋義按照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附錄D內容進行標注;保健食品標簽中可使用釋義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得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或合并。”
新版GB 28050-2025已經發布,其中對于舊版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及新版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的具體內容修訂見下表。


GB 28050-2025對2011版標準中營養成分作用聲稱要求的描述進行了修訂,匯總如下:

備注:紅色表示新增,藍色表示刪除,綠色表示修訂。
保健食品中的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可以聲稱上表中的補充鈣等保健功能,并可使用釋義中(也就是現行GB 28050-2011附錄D中對應的聲稱內容)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結合GB 28050-2011范圍和5.3條,預包裝食品(不適用于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普通食品,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但是普通食品不能使用補充鈣等營養素補充劑保健功能聲稱。
四、小結
綜上所述,普通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是明確的違規行為,無論是非營養素補充劑還是營養素補充劑,都有其特定的保健功能聲稱范圍和要求。
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標準,準確把握保健功能聲稱的界限,避免因違規聲稱而面臨違規風險。
同時,食品伙伴網將持續關注食品標法的更新變化,為食品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和合規建議,助力企業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穩健發展,共同維護食品市場的健康秩序。